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五十九条

第十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百五十九条

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义的,或者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名义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缔,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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