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第二百五十五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五十五条第十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百五十五条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依照本法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