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第十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百五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一)在法定的会计账簿以外另立会计账簿;

(二)提供存在虚假记载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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