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第十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百五十一条

公司未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公示有关信息或者不如实公示有关信息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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