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四十八条

第十三章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

第二百四十八条

经批准设立的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业务活动,应当遵守中国的法律,不得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其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保护。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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