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第二百四十八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四十八条第十三章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第二百四十八条经批准设立的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业务活动,应当遵守中国的法律,不得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其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保护。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