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第十三章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

第二百四十四条

外国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中国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其公司章程、所属国的公司登记证书等有关文件,经批准后,向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审批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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