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一条

第十二章 公司解散和清算

第二百四十一条

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满三年未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六十日。公告期限届满后,未有异议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注销公司登记。

依照前款规定注销公司登记的,原公司股东、清算义务人的责任不受影响。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