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第十二章 公司解散和清算

第二百三十八条

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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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三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