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第十二章 公司解散和清算
第二百三十三条
公司依照前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或者成立清算组后不清算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公司因本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而解散的,作出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撤销决定的部门或者公司登记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