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一条

第十二章 公司解散和清算

第二百三十一条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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