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第二百三十一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第十二章 公司解散和清算第二百三十一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