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三十条

第十二章 公司解散和清算

第二百三十条

公司有前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公司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有限责任公司须经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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