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六条

第十一章 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第二百二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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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