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十二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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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