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第二十二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一章 总 则第二十二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