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九条

第十一章 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第二百一十九条

公司与其持股百分之九十以上的公司合并,被合并的公司不需经股东会决议,但应当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或者股份。

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百分之十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两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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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