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八条

第十一章 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第二百一十八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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