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五条

第十章 公司财务、会计

第二百一十五条

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股东会、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决定。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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