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第十章 公司财务、会计

第二百一十四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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