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零九条

第十章 公司财务、会计

第二百零九条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

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会年会的二十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公开发行股份的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公告其财务会计报告。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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