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零六条
第九章 公司债券
第二百零六条
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公正履行受托管理职责,不得损害债券持有人利益。
受托管理人与债券持有人存在利益冲突可能损害债券持有人利益的,债券持有人会议可以决议变更债券受托管理人。
债券受托管理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损害债券持有人利益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九章 公司债券
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公正履行受托管理职责,不得损害债券持有人利益。
受托管理人与债券持有人存在利益冲突可能损害债券持有人利益的,债券持有人会议可以决议变更债券受托管理人。
债券受托管理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损害债券持有人利益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