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零四条

第九章 公司债券

第二百零四条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应当为同期债券持有人设立债券持有人会议,并在债券募集办法中对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程序、会议规则和其他重要事项作出规定。债券持有人会议可以对与债券持有人有利害关系的事项作出决议。

除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另有约定外,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对同期全体债券持有人发生效力。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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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零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