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第二十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一章 总 则第二十条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应当充分考虑公司职工、消费者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以及生态环境保护等社会公共利益,承担社会责任。国家鼓励公司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公布社会责任报告。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