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

第八章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第一百八十一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四)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五)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六)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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