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

第八章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第一百八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前两款规定。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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