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第七章 国家出资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第一百七十五条

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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