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四条

第七章 国家出资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第一百七十四条

国有独资公司的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经理。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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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