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第一百七十四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七章 国家出资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第一百七十四条国有独资公司的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经理。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