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第七章 国家出资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第一百七十二条

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但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配利润,应当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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