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九条
第七章 国家出资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第一百六十九条
国家出资公司,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授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他部门、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责。
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部门,以下统称为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七章 国家出资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国家出资公司,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授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他部门、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责。
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部门,以下统称为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