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四条

第六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 第二节 股份转让

第一百六十四条

股票被盗、遗失或者灭失,股东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公示催告程序,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股票失效。人民法院宣告该股票失效后,股东可以向公司申请补发股票。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