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九条

第六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 第二节 股份转让

第一百五十九条

股票的转让,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

股东会会议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变更股东名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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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