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

第六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在三年内决定发行不超过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十的股份。但以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

董事会依照前款规定决定发行股份导致公司注册资本、已发行股份数发生变化的,对公司章程该项记载事项的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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