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

第六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一百四十九条

股票采用纸面形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形式。

股票采用纸面形式的,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成立日期或者股票发行的时间;

(三)股票种类、票面金额及代表的股份数,发行无面额股的,股票代表的股份数。

股票采用纸面形式的,还应当载明股票的编号,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公司盖章。

发起人股票采用纸面形式的,应当标明发起人股票字样。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