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第一百四十七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六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 第一节 股份发行第一百四十七条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公司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