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第六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一百四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

公司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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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