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六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一百四十五条

发行类别股的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载明以下事项:

(一)类别股分配利润或者剩余财产的顺序;

(二)类别股的表决权数;

(三)类别股的转让限制;

(四)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措施;

(五)股东会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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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