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 第五节 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第一百四十一条
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该上市公司的股份。
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因公司合并、质权行使等原因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不得行使所持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并应当及时处分相关上市公司股份。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 第五节 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该上市公司的股份。
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因公司合并、质权行使等原因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不得行使所持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并应当及时处分相关上市公司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