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三十八条

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 第五节 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第一百三十八条

上市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