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三十八条
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 第五节 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第一百三十八条
上市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 第五节 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上市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