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第一百三十三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 第四节 监事会第一百三十三条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股份有限公司,可以不设监事会,设一名监事,行使本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