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 第四节 监事会

第一百三十三条

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股份有限公司,可以不设监事会,设一名监事,行使本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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