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八条

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 第三节 董事会、经理

第一百二十八条

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股份有限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设一名董事,行使本法规定的董事会的职权。该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