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第一百二十七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 第三节 董事会、经理第一百二十七条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由董事会成员兼任经理。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