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 第三节 董事会、经理

第一百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由董事会成员兼任经理。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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