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 第三节 董事会、经理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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