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 第三节 董事会、经理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可以另定召集董事会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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