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 第三节 董事会、经理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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