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 第二节 股东会

第一百一十九条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一并保存。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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