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 第二节 股东会

第一百一十七条

股东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本法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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