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 第二节 股东会
第一百一十三条
股东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
(一)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