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 第二节 股东会

第一百一十三条

股东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

(一)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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