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一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一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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