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零五条

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 第一节 设 立

第一百零五条

公司设立时应发行的股份未募足,或者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发起人在三十日内未召开成立大会的,认股人可以按照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起人返还。

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或者交付非货币财产出资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成立大会或者成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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