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零二条

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 第一节 设 立

第一百零二条

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制作股东名册并置备于公司。股东名册应当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各股东所认购的股份种类及股份数;

(三)发行纸面形式的股票的,股票的编号;

(四)各股东取得股份的日期。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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