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 / 第九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九条第一章 总 则第九条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对其个人信息处理活动负责,并采取必要措施保障所处理的个人信息的安全。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