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九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九条

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对其个人信息处理活动负责,并采取必要措施保障所处理的个人信息的安全。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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