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 / 第七十二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七十二条第八章 附 则第七十二条自然人因个人或者家庭事务处理个人信息的,不适用本法。法律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统计、档案管理活动中的个人信息处理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