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六十九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

处理个人信息侵害个人信息权益造成损害,个人信息处理者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侵权责任。

前款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按照个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个人信息处理者因此获得的利益确定;个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和个人信息处理者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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